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盲人出行权
□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直接保障了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但实践中,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遇阻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可以通过哪些制度措施保障盲人“导盲权”的真正落地?盲人“导盲权”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关系应该如何看待?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中国盲人协会主席 李庆忠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 张东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 李静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盲人出行有法律依据
倡导性条款缺强制力
记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盲人有权使用导盲犬,但实践中,盲人在携带导盲犬出行时仍遇到各种障碍。
李庆忠:导盲犬及“导盲权”问题属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在我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同时,我国还发布了《导盲犬》国家标准。
张东旺:应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盲人出行提供了依据。在规范层面,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等,对盲人出行作出了相应规定。
记者:从实践中看,现有关于盲人的“导盲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存在不足之处。
李庆忠:问题主要在于,我们相关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力度不够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实施起来缺乏强制力,《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层级比较低。
张东旺:不可否认的是,盲人乃至整个残疾人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出行还存在一些困难,比如盲人住酒店、进公园、乘坐地铁被拒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意味着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想充分保障盲人“导盲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导盲犬及盲人的需求;另一方面还是要进一步细化配套性的政策,更好地保障盲人的“导盲权”。
推动无障碍环境立法
让法规条款长出牙齿
记者:导盲犬是盲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属于工作犬。允许盲人使用导盲犬,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保障盲人权利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实践中,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障盲人“导盲权”的切实落地?
张东旺:从立法的角度,一方面是可以增加职能部门发展、支持导盲犬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依法加大投入、完善导盲犬的相关标准等;另一方面要加重相关场所在违反法律时要承担的责任,保障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的权益。
目前,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下一步计划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规定,细化盲人“导盲权”、残疾人出行保障方面的规定。
记者:有观点认为,盲人“导盲权”问题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息息相关。在实践中,二者应该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保障盲人以及残疾人的出行权利。
李庆忠:无论是保障盲人“导盲权”角度,还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都不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从书面的文字到实际的执行,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后续管理体制也需要逐渐完善。
我们希望推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立法,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地位,提高其效力,从而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还要让相关的法规条款长出“牙齿”。举例来说,我们现在要求新建的公共建筑都必须有无障碍设施,希望将来能够做到在建筑设计验收时把无障碍设施作为一个核验的硬性条件,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同样重要的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对无障碍工作或者对残疾人的了解和理解,提高社会公众的文明水平。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盲人“导盲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窗口。
文章来源:《地球与环境》 网址: http://www.dqyhjzz.cn/zonghexinwen/2021/0408/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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